什麼是政策性投融資
發布時間:2018.05.11    浏覽次數:2756次

  政策性投融資是政府為了實現其宏觀目标,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,并廣泛吸收企業和個人投資,用于政府指定項目建設的過程。從範圍看,政策性投融資包括政策性融資與政策性投資兩部分。政策性融資是以政府金融機構和政府債券為主要方式的融資活動;政策性投資是以社會效益為主、政府決策的投資活動。政策性投資通常集中于基礎性項目,這些項目投資規模大、周期長、收益低,難以激起企業投資和個人投資的興趣,因而要由政府決策,由政府負責融資。政策性融資與政府融資是等同的,都是由政府為主體進行的,以政策性投融資與各相關方面關系。

  集财政性與金融性于一身的政策性投融資體系,它與社會一般投融資活動不同,它與中央銀行的宏觀政策管理,以及财政公共預算為了滿足社會共同需要而實施的投融資,也是不同的。在建設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中,必須劃清相關方面的職能界限,才能保障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準确定位。

  (1)劃清政策性投融資與一般财政收支關系。政策性投融資作為政府财政的一項特殊行為,它與财政的一般分配行為,是有聯系而又有區别的不同事物。它們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,都是政府用來配置社會資源的手段,其目标也是一緻的,從地位來說,政策性投融資乃是一般财政分配的補充。然而,兩者又是必須嚴格分開,不可相互替代的不同事物,其基本區别點有二:

  第一,運作範圍和對象不同。一般财政分配是為了滿足社會共同需要,它同市場配置一樣,都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主體,是日常社會資源配置的有機組成部分。而政策性投融資,雖然也是一種資源配置行為,但它是專門為糾正市場配置之失誤的手段,是為了滿足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政策的需要。就是說,财政一般分配是主,财政政策性投融資是從。

  第二,補償方式不同。一般财政分配是無償的,不能以盈利為目的,也不能進入市場。政策性投融資則是有償的,雖然它同樣不能以盈利為目的,但它的活動可以進入市場配置領域,為了實現某種政策目的,它可以向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企業貸款。

  (2)劃清政策性投融資與一般投融資的界限。政策性投融資與商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區别是很明顯的,前者是實施政府政策為目的,非盈利性的;後者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性行為,這無須多說。問題是政策性投融資與中央銀行宏觀政策管理,特别是與政策性銀行關系應當如何處理。政策性投融資體系動作中必須與中央銀行貨币政策緊密配合,協調動作,一般來說,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與中央銀行貨币政策之間的分工,應當如同财政政策與貨币政策分工協作一樣,政策性投融資體系應當主要着眼于結構調整,當然,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運作中,也會對宏觀經濟總量發生影響,應當注意與貨币政策協調一緻,至于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與政策性銀行關系,在建立政策性投融資體系過程中,理所當然要将現存的各個政策性銀行,納入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資金運用機構之中。而不應仍然獨立于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之外。

  政策性投融資制度安排的設想

  (1)管理制度安排。政策性投融資的政策性特點決定,必須是采用集中化的計劃管理方式。就是說,為保障政策性投融資規模和投向,能夠嚴格而準确的符合宏觀政策意圖,必須通過中央統一計劃安排,使政策性投融資體系中的中介環節和資金運用環節,有一個共同遵照執行的規範,才能保障投融資作用有效發揮。國外經驗也表明,通過編制《政策性投融資計劃》,來實現集中統一的計劃管理辦法是有效的。在我國,可以這樣具體設想,這個計劃如同國家預算一樣,每年都要把各項融資來源,及資金使用的規模、具體使用項目、各項資金使用的收費标準及使用條件等等,都明細編入計劃。即财政政策性投融資預算,它與國家公共預算不同的是,政策性投融資主管機構編制成計劃後,隻送國務院批準,呈人代會備案,人代會隻對該計劃實施日常監督,而不審批。以保持投融資運作的靈活性特點。

  (2)體制安排。基于投融資計劃必須集中化管理的要求,在體制安排上,同樣也應以中央集中為宜。實行政策性投融資資金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,由各資金運作機構分工實施的體制。即在中央設置投融資管理機構,負責編制政策性投融資計劃,以及按計劃分配資金給各資金運作機構等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;各資金運作機構,即各政策性銀行及政策性投資公司等等機構,則在投融資主管部門指導下,具體依計劃實施貸款業務,落實計劃。政策性投融資體系要不要實行分級管理,這是一個需要多加思考的問題,我們認為,是否分級,這取決于宏觀經濟管理是否分級,這兩者應當是一緻的。從理論上講,政策性投融資體系,它作為實現宏觀管理政策的一個工具,隻有從國民經濟總體上統一運用,方能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,即便要實行分級管理,也隻能是中央集中統一計劃下的分級管理。

  (3)組織機構安排。建立資金委托、資金管理和資金運用三分離式的、政策性投融資體系的組織安排,其關鍵在于做為中介機構的資金管理環節如何安排。資金委托者決定于政府法律劃定,其組織機構是現成的,無需做特别安排,而資金運用機構,已有政策性銀行存在,唯一需要新創立的,則是資金管理機構以及機構設置在哪裡的問題。鑒于建立政策性投融資體系,事關重大。根據我國國情,看來如同日本那樣,将機構設置在财政部内部,可能有困難。因為,日本大藏省權限比我國财政部大,大藏省不隻是管财政,也管中央銀行。并且,日本有企劃廳,也沒有我國計委的權力大,這樣,把政策性投融資管理權限,完全交給财政部,協調财政與貨币政策,已經費力,如果再加上集财政與金融于一身的龐大投融資體系,将會更加矛盾重重。故在我國成立一個由國務院牽頭,吸收财政部、計委、中央銀行、經貿委、農業部等,共同組成一個政策性投融資管理委員會,可能是一個較好的選擇。不過,由于政策性投融資與财政是密不可分的,把這個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關設置于财政部内,由财政部承擔日常管理,是非常必要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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